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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巨災保險不能再遙遙無期 ——由日本大地震引發的思考(作者:焦彥晨/實習記者)

發布時間:2011-05-12

311日,日本東北地區宮城縣北部發生9級強震,引發海嘯,損失慘重。據美國著名風險評估公司AIR環球公司預算,此次日本地震可能造成的保險損失預計在150億至350億美元之間,這還不包括正在不斷增加的次生災害損失。麵對嚴峻考驗,日本許多壽險公司相繼宣布解除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全額提供意外死亡保險金賠付,日本保險業麵臨著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戰。但國際評級機構惠譽認為,日本保險業和再保險業能夠消化這部分損失。美國高盛公司也發布報告表示,日本最大的3家非人壽保險公司不會因這次強烈地震“賠慘”。國際權威機構之所以敢這樣預測,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因為日本具備完善的巨災保險體係,政府最終會通過這個體係為巨額賠償買單。相比之下,中國的巨災保險賠付機製還相差尚遠。

   我國巨災保險製度的現狀

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災害種類多,發生頻率高,分布地域廣,造成損失大。每年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都在1000億元以上,常年受災人口達2億多人次。2007年,雲南普洱地震給震中寧洱縣造成29億元以上的經濟損失。2008年我國南方發生的大麵積雨雪冰凍災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516億元。隨後,5月份的汶川大地震給我國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超過8000億元。2010年我國西南地區又遭遇了十分嚴重的旱災,僅雲南省的直接經濟損失就高達100億元。麵對一次又一次的災害襲擊,作為我國風險分散機製的保險業行動迅速,積極理賠,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巨災給國家和人民帶來的危機。但不得不承認的是,與巨大的經濟損失相比,cq9电子平台的保險賠款少得可憐。前文提到汶川地震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超過8000億元,可災後來自保險業的賠付隻有區區18億元。巨災賠付的慘淡現狀再次凸顯了中國巨災保險的缺位,我國巨災保險製度的建設已經刻不容緩。

由於多種因素的製約,我國巨災保險製度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麵的問題。

1.製度缺失、機製不健全。一是缺乏專門涉及巨災保險的法律法規;二是我國采取國家財政支持的中央政府主導型巨災風險管理模式,還沒有建立起相對成熟的巨災保險支持保障體係;三是我國保險業仍處於初級發展階段,資本金規模小、盈利水平低、巨災承保技術不足,麵對巨災風險較大的現實,完全依靠商業保險公司這種自願性巨災保險的發展模式,已經製約了我國巨災保險體係的建立,必須積極探索創新發展的新思路。

2. 政府與保險業作用有限。我國現有的中央政府主導型巨災風險管理模式,在巨災風險防範體係中政府扮演著第一位承擔者的角色,麵對災害,通常是大包大攬,但救災效率不高。與此同時,保險業發揮的作用十分有限。數據顯示, 2006年中國的保險滲透率,即總保費與國內生產總值之比為2.7%,商業保險僅僅覆蓋大約5%的直接經濟損失,遠低於36%的世界平均水平。從保險理賠數據來看, 2005年我國各類自然災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42.1億元,國內保險業賠款為100億元左右,占災害損失的比例不到5%2008年初南方雨雪冰凍災害,各商業保險公司賠款超過16億元,與造成的1595億元直接經濟損失相比,所占比例1%左右。

3. 巨災補償層次低、範圍小。目前,我國大災之後的損失補償基本上靠國家財政補貼和民間捐助。由於財政撥付的有限性、民間捐助的不穩定性和商業保險的稀缺性,對災區的經濟補償和人民生活的恢複隻能是低層次和小範圍的,現有的體係不能起到基本的保障作用。保險公司提供的各類險種中沒有專門針對自然災害損失設立的險種,隻是在部分險種(如機動車輛險、家庭財產險等)中對於由於雷擊、暴風、龍卷風等所引致的保險標的損失進行賠付,其餘險種則將自然災害引起的損失作為免賠責任。部分商業保險公司隻在少量建工險中把地震作為附加險,但萎縮態勢明顯。農業保險的保險責任幾乎涵蓋了所有的自然災害,但覆蓋範圍小。

4. 巨災風險研究薄弱,數據積累亟須加強。巨災保險在我國還處於起步階段,相關的理論研究總體上處於初期階段。2003年以來,保監會同國家地震局、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就推動我國家庭財產的地震保險製度進行了研究,目前尚未有標誌性成果麵世。我國在巨災保險中還存在著一個非常迫切的問題就是巨災損失分析中的數據處理與風險評估。目前國內缺乏完備的關於巨災發生頻率和損失的曆史統計資料,無法準確測算風險概率和損失,沒有風險評估結果,這是保險公司介入此項風險的基礎性障礙。

  發達國家巨災保險製度的先進經驗

國外巨災保險的實踐嚐試開始於上世紀30年代,大規模的巨災保險特別是巨災保險風險證券化是在上世紀70年代。因此國外發達國家的巨災保險實踐相對而言是比較發達和成熟的,其中的一些經驗更是值得cq9电子平台學習和借鑒。

1.巨災保險製度建設的法律保障機製比較健全。從已經建立巨災保險製度的國家看,這些國家都十分注重以法律形式來推動巨災保險的發展,其巨災保險的相關法律比較健全和完善,如美國的《國家洪水保險法》、日本的《地震保險法》、新西蘭的《地震與戰爭損害法案》、挪威的《自然災害法》等。法律先行,保證了巨災保險製度的順利實施。

2.注重發揮市場機製在應對巨災風險中的作用。商業保險作為一種“少數人損失、多數人分攤”的製度安排,可以大大增強抵禦巨災風險的能力。特別是通過再保險等製度安排,可使巨災風險在更廣泛的區域甚至全球範圍進一步轉移分散。實踐表明,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注重利用保險市場來應對巨災風險,商業保險已經成為各國巨災風險保障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2007年,全球40%的巨災損失是通過保險市場賠付的。商業保險作為市場化的風險轉移機製、社會互助機製和社會管理機製,在應對巨災風險方麵具有獨特優勢。

3.巨災保險製度離不開政府的支持和推動。從上述國家的實踐來看,不論采用何種模式,這些國家的巨災保險製度都有政府的支持,隻是支持方式和力度有所不同。政府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麵:一是財政資金的支持,如日本政府為地震保險提供保費補貼、後備保證金和政府再保險,美國由政府支持建立政策性洪水保險,新西蘭政府對地震保險承擔托底責任等。二是優惠政策的扶持,如日本政府對保險公司經辦地震保險實行所得稅減免,土耳其政府對巨災保險基金和其收入免征相關稅費。三是重視防災和保障製度的穩健運行,美國、英國等大多數國家都把災害預防作為政府的重要職責,對可能出現的嚴重自然災害使巨災保險製度難以正常運行,政府提供融資擔保等,充當巨災保險製度的“後盾”。政府推動和政策支持,對建立巨災風險管理體係十分必要。

 4.通過巨災風險基金的運作來應對巨災風險。目前,世界上已建立巨災保險製度的國家,多數設有巨災風險基金,通過統籌安排分保,充分利用再保險的機製和資本市場的作用分散風險,同時匯聚部分保險資金,實現基金的滾動積累,以彌補保險業的保險金和提供再保險賠付等。基金來源主要包括政府投入保險公司保費的提取、基金投資收益以及市場籌集等多種渠道。從實踐看,很多國家和地區都通過巨災保險基金的運作,實現了巨災風險的合作分擔機製。例如,1980年挪威議會建立挪威自然災害基金,其作用是在保險公司中分散巨災風險損失,建立巨災的再保險機製,在基金和成員之間訂立分擔巨災損失的契約。法律規定,凡巨災保險的所有損失必須告知基金管理委員會,並由委員會根據費率高低和市場份額將總損失在成員公司間分攤。

  建設符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製度

綜合考慮我國的經濟體製、保險市場等具體國情,巨災風險不可能完全由商業保險機構獨立承擔,我國的巨災保險製度應當充分利用政府和機構的力量,通過兩者的有機結合,達到有效分散巨災風險的作用。具體的完善措施主要通過以下兩個方麵:

一方麵,規範及完善政府支持體係。將巨災保險製度納入國家綜合災害防範體係,從立法保障、組織推動、財政補貼、稅收優惠、防災減災等方麵給予支持。當然政府的支持並非是無條件的給予財政支持,這將無異於以前的政府救助體係,隻有在巨災損失超出商業保險機構的賠償能力,政府才適當介入給予合理補償。

另一方麵,加強巨災保險的市場化運作。這是完善的重點,也是我國現行巨災保險體製嚴重不足之處。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公司的網點和技術優勢,為巨災保險提供承保理賠服務。並且大力發展和利用再保險市場特別是國際再保險市場分散巨災風險。巨災保險業務必須實行單獨核算,單獨管理,保費盈餘部分作為巨災保險基金逐年滾存,這樣有利於保障巨災保險經營的穩定性。

此外,我國還可考慮建立巨災保險共同基金,通過基金的獨立運作,起到對巨災保險製度的有效補充作用。

 

 (文:焦彥晨/實習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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