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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為知識產權優勢企業而設的融資渠道

發布時間:2011-05-11

  知識產權是智慧創造者的權利,倡導創新,專利要求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商業秘密要求秘密性,商標要求的識別功能和商譽功能,都強調創新和成果的保護,我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我國創業板的設立目的是為了促使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 可見創業板是為具有創新的法律成果的知識產權優勢企業而設,是創新和知識產權的融資渠道,對於創新和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無形價值的體現有重要推動作用,具體適合創業板上市的主要自主創新企業、高新科技企業及其他成長型企業。

自主創新企業

  在我國目前情況下,自主創新包括三層含義,即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原始創新”,是指前所未有的重大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原理性主導技術等創新成果。“集成創新”,是指利用各種信息技術、管理技術與工具等,對各個創新要素和創新內容進行選擇、集成和優化,形成優勢互補的有機整體的動態創新過程。“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是指在引進國內外先進技術的基礎上,學習、分析、借鑒,進行再創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技術。

  為推進新型企業建設,促進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係建設,2006年中國發布了《關於開展創新型企業試點工作的通知》,開啟了對“創新型企業”的認定工作;2008年發布了《關於開展創新型企業評價工作的通知》等。

  綜合上述規範性文件,目前我國在認定“創新型企業”方麵,主要采取了以下方法和措施:

  1、選拔方式

  企業自願申報,各地方組織初選並推薦,科學技術部、國務院國資委和中華全國總主會審核確定的方式。中央企業向國務院國資委、中央級轉製院所向科學技術部遞交申報材料。民營科技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等依靠技術創新發展的企業向本地方的技術創新引導工程或創新型企業試點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尚未建立聯合工作機構的向地方科技主管部門申報。

  2、試點範圍

  試點企業主要在國有骨幹企業、轉製院所、高新技術企業和其他主要依靠技術創新發展的企業中選擇。在滿足其他方麵要求的基礎上,各類企業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國有骨幹企業:有明確的技術創新戰略並貫徹實施,主導產品具有明顯的國際競爭優勢,擁有國際或國內著名的自主品牌產品等。

  轉製院所:在轉製改革中發揮示範帶動作用,承擔國家和企業科研任務較多,自身科研投入較大,科研儀器設備條件比較先進,有較強的麵向行業開展技術研發服務和推廣應用的能力等。

  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的5%以上,大專以上學曆的科技人員、專職科研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分別不低於30%和10%,創新產品及技術性收人占銷售收入的50%以上,具有較強的技術儲備能力和發展後勁等。

  其他企業:具有自主創新成果,不斷創新企業發展的體製和機製;企業成長性強,具有較大的發展潛力;在行業技術發展中能夠發揮引領和帶動作用等。                

  3、選擇資格和條件

  (1)選擇資格

  申請開展試點的企業應具備以下資格:

  其一,中國公民或中資機構在中國境內全資設立或控股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不具備上款資格的海外留學人才創辦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留學生為企業的實際控製人(參照證監會2006年第35號令《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84條規定進行界定),企業的運營總部、研發總部和高新技術產品生產部門設在中國境內,且近三年(成立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繳稅額和研發費用均占全部納稅額和全部研發費用的60%以上,產品增加值的60%以上源自中國境內。

  其二,企業主營業務和技術發展重點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能源政策、環保政策和《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一2020年)》確定的重點方向。

  其三,企業經營和運行狀況良好,一般應近三年連續盈利或研發費用占主營業務收入6%以上。

  (2) 選擇條件

  根據企業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進行優選:

  其一,具有企業發展的關鍵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擁有發明專利,軟件、集成電路、農業企業近三年獲得過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或植物新品種權等。近三年主持或參與製定過行業、國家或國際技術標準。

  其二,具有持續創新能力,有良好的產學研合作關係。在同類企業中,研發費用占年主營業務收入比例較高;在同行業處於技術領先地位,具有較強的發展潛力;重視科技人員和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吸引和使用。高新技術領域的企業,研發費用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的5%以上。

  其三,具有行業帶動性和自主品牌。主導產品市場占有率在全國同行業(細分)位居前列,擁有省級以上名牌產品或知名商標,新產品(新服務)或采用新工藝帶來的銷售收入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的20%以上。

  其四,具有較強的盈利能力和較高的管理水平。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5億元,資產負債率合理;治理結構健全,具有良好的社會誠信形象;通過質量管理等相關認證,製藥企業通過國家GMP認證;知識產權管理製度健全,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或專人負責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成長型企業可適當降低主營業務收入等有關要求。

  其五,具有明確的創新發展戰略和良好的企業文化。企業主要負責人重視技術創新,製定有技術創新規劃或技術創新成為企業發展規劃的重要內容;工會組織健全,職工技術創新活躍;鼓勵創新的薪酬激勵和獎勵表彰製度比較健全。

  4、支持措施

  對三部門聯合確定的試點企業,根據企業的實際需要在以下方麵有選擇地給予支持:

  (1) 國家科技計劃給予重點支持。支持企業參與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實施,對試點企業申報的科技計劃項目,優先予以立項支持;科技計劃中有產業化前景的項目,優先支持試點企業承擔;科技金融工作對試點企業給予重點支持。

  (2) 加大創新基地建設力度。支持有條件的試點企業獨立或聯合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建立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類)、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生產力促進中心以及國際科技合作示範基地等。

  (3) 支持創新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對試點企業管理人員的技術創新管理、知識產權管理等培訓,組織對試點企業的標準化培訓,組織開展試點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的人員交流與合作,支持試點企業培養國際化人才。

  (4) 支持企業加強標準和知識產權工作。支持試點企業成為技術標準製定的牽頭單位,並優先支持試點企業參與企業標準試點工作。支持試點企業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體係,建立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自主品牌戰略等。

  (5) 強化業績考核對技術創新的導向。對國有試點企業,明確企業負責人對企業技術創新的領導職責,將企業技術創新投入和創新能力建設作為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6) 加大對企業技術創新的表彰和獎勵。對成績特別突出且符合條件的試點企業授予“全國五一勞動獎狀”,設立國家科技進步獎企業技術創新工程項目,加強對企業科技進步與創新的獎勵,對創新業績突出的試點企業給予優先獎勵。以科技部為主的國家部委在認定“創新型企業”時,除了采取以上方法和措施之外,還提出了我國創新型企業評價指標體係,該指標體係包括以下重要內容:

  a 指標

  基於政策導向的需要,評價創新型企業主要通過四個定量指標和一個定性考察指標。四個定量指標是研發經費投入強度、千名研究開發人員擁有的授權發明專利量、新產品(工藝、服務)銷售收入占全部銷售收入的比重、全員勞動生產率;一個定性考察指標是創新組織與管理。評價時,按企業規模和技術密集度分類評價。

  b 門檻

  根據上述指標體係,申請評價創新型企業必須符合三個基本條件,即研發投入強度達到一定標準(按企業類別設置)、過去三年內須有發明專利申請、過去三年內須推出過新產品(工藝、服務)。

  從以上得知,我國在認定自主創新企業時,沒有采用典型的立法方式,以法律文件明確給出認定條件與標準;相反,采取了認定條件與標準相對寬鬆的創新型企業試點工作方式。因為,自主創新概念本身的內涵與外延就存在一定的模糊性,難以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來界定。

  但是,我國對於自主創新產品的認定問題,則采取了典型的立法方式。《國家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明確了我國對於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的具體方法。

  該《辦法》主要內容包括:

  監管主體:科學技術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財政部對國家自主創新產品進行認定,負責國家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工作的管理和監督、製定相關製度與標準、編製《國家自主創新產品申報說明》、組織開展產品認定工作並公布《國家自主創新產品目錄》。

  原則與待遇:國家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工作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科學的原則。經認定的國家自主創新產品將在政府采購、國家重大工程采購等財政性資金采購中優先購買,並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相關產業化政策中給予重點支持,以引導全社會支持自主創新產品的發展。

  申請主體資格: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工作遵循自願申請的原則。凡在中國境內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均可申請認定。

  認定條件:申請認定的國家自主創新產品,應符合以下條件:①產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和其他相關產業政策;②產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且權益狀況明確;③產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請單位擁有該產品注冊商標的所有權;④產品創新程度高;⑤產品技術先進,在同類產品中處於國際領先水平;⑥產品質量可靠;⑦產品具有潛在的經濟效益和較大的市場前景或能替代進口。

  認定評價工作:科技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委托相關機構,按照統一的認定條件具體承擔自主創新產品認定評價工作。

  認定證書:認定證書有效期根據產品的不同特點分為兩年、三年或四年。有效期滿,被授予單位可再次申請認定,但應在有效期截止前三個月提出。有效期內,若產品狀況發生變化,被授予單位應及向科技部報告。對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產品,將取消其國家自主創新產品資格,並收回認定證書。

  監督:產品認定結果及參與產品認定工作的相關部門和機構接受全社會監督。對於有異議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向科技部申述,科技部根據情況進行調查或組織複議,並反饋調查結果。

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

《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作為前述辦法附件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以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闡述了我國目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基礎性內容

  (1)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2)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3) 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應依照法律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2、 條件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並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2) 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3) 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曆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4) 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人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6%;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5)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6) 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3、證書

  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複審申請,不提出複審申請或複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4、罰則

  (1)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有偷、騙稅等行為的;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2) 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認定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並對申報認定企業的有關資料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我國創業板市場主要麵向自主創新企業開放,但是並沒有要求擬上市企業必須獲得“創新型企業”認定、高新技術企業認證或其產品屬於自主創新產品。但如果擬上市企業可以獲得這些認定或認證,那麽必然增加了證監會對其自主創新性質認可的可能性。

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中,“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包含了幾層含義:

  第一、在創業板上市的創業企業必須具有成長性。成長性是擬創業板上市企業的核心特征。《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要求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並出具專項意見。

  第二、所有在創業板上市的企業都屬於創業企業。創業企業,是指處於初創期或成長期的企業,這一概念是從企業設立時間和企業規模方麵對企業類型的界定。

  第三、自主創新企業適合我國創業板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時,如果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可見自主創新這一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特征成為要點之一。

  第四、成長型創業企業中除了自主創新企業之外,還包括其他類型企業。換言之,即使後一企業不具有自主創新能力,但是它屬於成長型的創業企業,那麽同樣適合在我國創業板市場上市。

  界定哪些企業適合在我國創業板市場上市的核心因素是界定什麽是成長型企業或如何界定企業的成長性。

  成長型企業的核心特征在於具有保持企業高速成長的核心競爭力,這種促成企業高速成長的核心競爭力可能是科學技術的創新,也可能是商業模式的更新。這是知識產權的核心特征,創新也與時俱進,根據市場經濟的千變萬化以及科技和商業模式的層出不窮,促成企業高成長的因素也在不斷推陳出新。

  適合創業板上市的企業是自主創新、高新科技和其他增長型企業,從內容上,創業板的要求與知識產權的要求是相同的,特點是基本一致的,對上市企業的要求,也是知識產權的核心內容。可見,創業板是知識產權優勢企業走向資本市場的主要渠道。

 

               (作者代月強係專職執業律師,廣州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委員會主任、廣州知識產權法學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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